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安排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