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引导全社会尊重、关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稳定从业人员的激励力度,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养老机构稳定工作连续满三年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