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健全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