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扶持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学习教育、文体娱乐、紧急救援、安宁疗护、健康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