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协议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和用具;
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