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独居、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通过整体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