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向渠道内排放超标准污水或者弃置固体废物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予以处罚;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