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在渠道内设置拦河渔具,在堤防和护渠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