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对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审理,作出裁判。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