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来电、来访,注重网络平台信息收集,加强分析研判和结果运用。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