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矛盾纠纷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作出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前,应当依法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当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可以实施、暂缓实施、中止实施或者不予实施的重要依据。对经过评估认为应当暂缓实施、中止实施或者不予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在降低风险后,可以再依法作出决策。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