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旅游资源保护区内,不得破坏奇山、异石、飞瀑、河流、泉井、溶洞、树木、花草、曲径等的原始自然风貌。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