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在车站、码头及其周围区域强行揽客住宿、乘车的,由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