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