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在共用楼道等共用区域堆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共用楼道内为电动车充电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