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不用犬绳牵引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