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为:(一)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三)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或者横穿马路时看手机、嬉戏等影响车辆通行;(四)在车道内兜售物品,散发小卡片、小广告;(五)从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