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

(二)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三)在城市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不用犬绳牵引和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在共用楼道等共用区域堆放杂物,或者在共用楼道内为电动车充电;

(五)在禁止区域搭设灵棚,进行丧事活动;

(六)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在车站、码头及其周围区域强行揽客住宿、乘车;

(八)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信息。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