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槟榔渣、甘蔗渣等食物残渣;
(三)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四)破坏、损毁、占用城市花草树木、公共设施;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小广告;
(六)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在室外或者公共设施上悬挂、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八)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九)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十)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或者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焚烧祭祀用品;
(十二)使用音响器材等设备造成噪音污染。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