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