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林业、水产、水利、水电、农垦、地矿、铁路、交通、军队等方面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