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报处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上一级处理机关对下一级处理机关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变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