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城市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