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按下列规定确定处理机关:

(一)争议土地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二)争议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三)省外或省属以上单位(含省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与省自然资源部门协商一致后裁定;协商不一致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