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处理机关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处理机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