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