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