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 处理原则和依据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以前建房的,按照《办法》规定确定使用权。超标准部分,可临时使用,在村镇规划、房屋改建和分户时核减、调整;(二)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以后建房,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按照《办法》规定确定使用权。超标准部分,按前项规定处理。违法占地建房的,依法处理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