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以前建房的,按照《办法》规定确定使用权。超标准部分,可临时使用,在村镇规划、房屋改建和分户时核减、调整;

(二)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以后建房,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按照《办法》规定确定使用权。超标准部分,按前项规定处理。违法占地建房的,依法处理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