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和科研单位的生产、科研用地,参照前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