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修建公路(不包括乡道),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发生权属争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占用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

(二)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占用,已作补偿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无偿占用的,参照当时规定的标准酌情给予补偿,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前项规定确定土地权属。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