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占用、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三)负责林地变化的监测和评价;
(四)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林业行政案件。
(五)协同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法规性决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