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作出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改变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二)擅自变更林地权属的;(三)无权、越权、不按规定程序、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批林地的。法规性决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