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