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