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