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