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应当及时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