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