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