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