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