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粪便;

(三)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不得在指定的地点外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五)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六)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