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