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