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