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有效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