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有效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