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红十字会承担遗体捐献的日常工作。公安、民政、财政、教育、房屋、交通、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