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遗体捐献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捐献遗体全部或者部分及其用途;

(二)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三)遗体捐献的接受单位;

(四)遗体利用后的火化及处理。

捐献人可以在遗体捐献登记表上注明遗体捐献保密的要求。

登记机构应当告知捐献人和执行人有关遗体捐献的程序与事项,指导填写表格,并颁发捐献卡和纪念证。

遗体捐献登记表、捐献卡和纪念证,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