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遗体捐献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捐献遗体全部或者部分及其用途;(二)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同意执行的意见;(三)遗体捐献的接受单位;(四)遗体利用后的火化及处理。捐献人可以在遗体捐献登记表上注明遗体捐献保密的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告知捐献人和执行人有关遗体捐献的程序与事项,指导填写表格,并颁发捐献卡和纪念证。遗体捐献登记表、捐献卡和纪念证,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